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265,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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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紘騰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紘騰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紘騰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葉紘騰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㈡量刑審酌爰審酌被告年富力強,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追求厚利而乘他人急迫之際貸以金錢,進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除對社會經濟秩序有礙,更對借款人之生計造成負面影響以及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所為實不足取;

衡酌其所收取之利息及被害人邱綉涵所受之損害程度,並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面對司法,犯行既遂後另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僅收取原初實際出借之新臺幣6600元,並歸還被害人簽立之本票,且和解已履行(見偵卷第26、29頁)等情,態度尚可;

復審酌被告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宣告沒收之說明 被告重利罪之犯行,雖於取得具有價證券地位之本票當下,即已既遂,惟考量嗣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即被告僅收取原初實際出借之新臺幣6600元,並歸還被害人簽立之本票,且和解已履行(見偵卷第26、29頁)等情,是就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應認係與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相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248號
被 告 葉紘騰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紘騰於民國112年9月10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之統一超商合作門市前之車上,利用邱綉涵對外積欠債務需還款,且輕率、無經驗之機會,借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給邱綉涵,並預扣第一期利息3400元,實際僅交付6600元,並要求邱綉涵簽立1萬元本票,且約定10日內還款,而收取每萬元每10日3400元之重利(每月利息約1萬20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1224%)。
嗣因邱綉涵認葉紘騰表示如未按時還款會到住處、公司找邱綉涵討債,涉及恐嚇,乃向警方報案,經警方移送葉紘騰涉嫌恐嚇罪(恐嚇部分已另為不起訴處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葉紘騰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借款給被害人邱綉涵,實際交付6600元,被害人簽立1萬元本票,10日內要還款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重利犯行,辯稱:其沒有賺到利息錢云云。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甚詳,復有和解書乙份、被害人簽立之本票乙紙、對話紀錄乙份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檢察官 劉志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爰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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