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3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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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昌佑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滑鼠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應更正為「案發現場對面之監視器擷取畫面」,並應補充「證人徐○瑞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昌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前揭方式竊取他人之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部分⑴被告竊得之滑鼠1個,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至被告竊得之微星牌筆記型電腦1臺、充電器1組,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足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0874號
被 告 陳昌佑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昌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工地,徒手竊取盛○穎置放於工地內微星牌筆記型電腦1臺、充電器1組及滑鼠1個(共價值約新臺幣4萬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嗣經盛○穎發現上揭物品遭竊,隨即調閱工地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盛亮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昌佑於警詢之自白(偵查中經傳喚未到);
(二)告訴人盛○穎於警詢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資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昌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至被告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滑鼠1個,未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另被告所竊得之微星牌筆記型電腦1臺、充電器1組業已發還給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為憑,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請毋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檢 察 官 許燦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韻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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