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40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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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巧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巧芳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載附表編號4「E繪型持色雨用眉粉筆BR661」更正為「IE繪型持色兩用眉粉筆BR661」、編號5「媚比琳FIT ME反孔特霧粉底液 30ML」更正為「媚比琳FIT ME反孔特霧粉底液 000 00ML」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巧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隨意竊取他人之物品,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有危害,且法紀觀念實屬薄弱,殊為不該,本非不得予以嚴懲;

惟念被告犯罪時所採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所造成之損害、犯罪目的、動機,暨其於警詢時自述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此部分雖經被告於偵查中自動繳交竊得商品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717元,惟該繳交款項並非犯罪所得,僅係被告為配合檢察官作業,便利及簡化判決確定後執行抵償程序,預先提供予檢察官查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0號提案研討結論,尚不得逕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 1 MKUP黑糖薑黃磨砂護唇膏 1條 290元 2 MKUP 1mm超欠扁眉筆-01灰棕 1支 380元 3 MKUP 1mm超欠扁眉筆-03淺棕 1支 380元 4 IE繪型持色兩用眉粉筆BR661 1支 300元 5 媚比琳FIT ME反孔特霧粉底液 000 00ML 3瓶 1,407元 6 媚點持效美顏妝前乳 3瓶 960元 合計3,717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3年度偵字第4116號
被 告 陳巧芳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巧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3日17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福科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將包裝拆除後,竊取寶雅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717元)。
得手後,將之藏放在包包內,未結帳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寶雅公司發現遭竊,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林哲因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巧芳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時指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商品條碼及價格、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事後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價額3717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檢察官 李 毓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郁 樺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 1 MKUP黑糖薑黃磨砂護唇膏 1條 290元 2 MKUP 1mm超欠扁眉筆-01灰棕 1支 380元 3 MKUP 1mm超欠扁眉筆-03淺棕 1支 380元 4 E繪型持色雨用眉粉筆BR661 1支 300元 5 媚比琳FIT ME反孔特霧粉底液 30ML 3瓶 469元*3 6 媚點持效美顏妝前乳 3瓶 320元*3 合計3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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