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406,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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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7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職務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陳柏佑行動電話內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本院電話紀錄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核被告陳柏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個人及國民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持有之時間,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01號、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0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9至11頁、第13至17頁),且被告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均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故該等外包裝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iPhone SE 紅色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聯繫購買本案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偵卷第29至3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iPhone 黑色行動電話1支,雖為被告所有,惟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 1、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3.7958公克,驗餘淨重3.7810公克。
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3.7958公克,驗餘淨重3.6284公克。
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3.7958公克,純度76.3%,純質淨重2.8962公克。
備考:送驗晶體9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所含愷他命(Ketamine)之純質淨重】。
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乙包),推估檢品9包,檢驗前總淨重22.7760公克,愷他命(Ketamine)總純質淨重17.3781公克。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01號、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02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9至11頁、第13至17頁)】 2 咖啡包(Heineken)22包 1、送驗標示「Heineken」綠色包裝22包(已開封乙包、未開封21包,總毛重77.24公克);
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未開封標示「Heineken」綠色包裝乙包(編號13),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 cathinone)成份。
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檢出純度8.4%;
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 cathinone)純度<1%;
推估檢品22包,檢驗前淨重57.221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純質淨重4.8066公克。
2、送驗標示「STAR WARS」黃色包裝4包(已開封2包、未開封2包,總毛重17.08公克);
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未開封標示「STAR WARS」黃色包裝乙包(編號24),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 cathinone)成份。
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檢出純度3.8%;
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 cathinone)純度<1%;
推估檢品4包,檢驗前淨重11.895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純質淨重0.4520公克。
3、送驗標示「KAWS」黃色包裝1包(已開封乙包);
送驗單位指定鑑驗已開封標示「KAWS」黃色包裝乙包(編號27),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 cathinone)成份。
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檢出純度8.6%;
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 cathinone)純度<1%;
檢驗前淨重2.397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純質淨重0.2062公克。
4、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4-MMC)推估檢驗前總淨重71.5146公克,總純質淨重5.4648公克。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01號、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02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9至11頁、第13至17頁)】 3 咖啡包(STAR WARS)4包 4 咖啡包(KAWS)1包 5 iPhone SE 紅色行動電話1支 被告所有供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6 iPhone 黑色行動電話1支 與本案犯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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