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56,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5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榮欽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榮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且已與被害人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臺中復中店達成和解,被害人表示無需賠償,有和解書1份(見112年度速偵字第5163號卷第101頁)在卷供參,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業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和解不追究,業如上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上開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至被告竊得之耶誕雪人裝飾及耶誕樹鈴鐺裝飾各1個,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均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112年度速偵字第5163號偵卷第59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5163號
被 告 陳榮欽 男 7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榮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10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臺中復中店,見該店外設有節慶之聖誕樹,趁無人看管之際,竊取店長黃彥傑管領之耶誕樹上之耶誕雪人裝飾及耶誕樹鈴鐺裝飾各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各30元,共計60元),得手後放入其攜帶之塑膠袋內。
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余盛評及劉柏志巡邏經過上址,目賭陳榮欽行竊過程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榮欽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店員王慧心於警詢指訴相符,復有查獲警員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照片及員警密錄器影像照片共8張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所竊得之前開耶誕雪人裝飾及耶誕樹鈴鐺裝飾各1個,業經被告返還予被害人之代理人即證人王慧心,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因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不聲請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殷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清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