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597,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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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榮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三、爰審酌:被告有多次詐欺犯罪前科,素行非佳,所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侵害他人財產權,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財物之價值,自陳大學肄業、從事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均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被告因上開犯行獲得之新臺幣5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固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768號
被 告 黃榮堃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3
(現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榮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6月11日22時27分許,因缺錢花用,明知其非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佳晟興大康橋」社區之住戶,且並未因網路購物而需前往超商付款取貨之必要,亦無還款之打算,竟向上開社區之管理室管理員邢福欣訛稱:其為社區大樓住戶,要去社區旁邊之統一超商付款取貨,因發現身上錢不夠,要先借款新臺幣(下同)300元,等一下即歸還云云,致使邢福欣陷於錯誤,誤以為黃榮堃係住戶且不久即可還款,遂將身上僅存之500元鈔票1張交付予黃榮堃,黃榮堃取得前開500元鈔票後,旋即步行一段距離後即騎乘腳踏車離開,邢福欣發現黃榮堃離去之方向並非前往超商,遂調閱社區監視器查看,始知黃榮堃並非住戶而受騙。
二、案經邢福欣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黃榮堃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邢福欣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三)「佳晟興大康橋」社區管理室監視器檔案擷圖照片4張及社區附近監視器檔案擷圖2張、被告黃榮堃之全身照片1張。
(四)「佳晟興大康橋」社區管理室監視器檔案及社區附近監視器檔案光碟1張(同警詢光碟)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黃榮堃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蔡雯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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