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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峰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峰庚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電子菸壹組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及第6行所載「大麻電子煙1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大麻電子菸1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詹峰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其所持有大麻電子菸之來源係透過蝦皮購物平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所購得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28號偵查卷宗(下稱毒偵卷)第112頁】,然被告並未提供該員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其餘足以辨別其特徵之具體資訊,供檢警機關追查,致檢警機關無從據以發動追查。
是本案被告並未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觸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被告過去曾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頁),素行非佳,暨其大學畢業學歷、職業為服務業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等之記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毒偵卷第17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大麻電子菸1組,前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實殘留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406號鑑驗書1份附卷供參(見毒偵卷第89頁),因上開扣案物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大麻,衡情難與該毒品析離,應當整體視之為毒品,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538號
被 告 詹峰庚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1
樓之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峰庚(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另案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於民國111年間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新臺幣900多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電子煙1組而持有之。
嗣警方於112年6月29日9時許,持搜索票前往詹峰庚先前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2樓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電子煙1組,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峰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扣案之電子煙1組,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7日所出具草療鑑字第1120700406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參,且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電子煙1組,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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