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920,2024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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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怡州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怡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

再衡以其行竊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所竊物品業已扣案並發還;

復酌以被告有2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6號

被 告 林怡州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怡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都會園路1215巷旁之人行道前,見王奕舜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之置物箱未上鎖,且無人看管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機車置物箱內之側背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6100元,已扣案發還王奕舜),得手後,旋即騎乘其本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嗣經王奕舜發覺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及附近路口監視器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側背包1個及其內之現金6100元。
二、案經王奕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怡州於警詢及偵查中承不諱,核予證人即告訴人王奕舜於警詢中指訴之內容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承辦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錄影光碟、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上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佐,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至扣案之上開側背包1個及其內之現金61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因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王奕舜,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憑,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告訴人上開側背包內尚有全國加油卡1張、麥當勞點數卡1張遭竊等語,惟查,此部分財物因無經濟價值及重要性,告訴人已於警詢中表示不予追究,且依本件現有卷證資料,尚難認係由被告所竊取之財物,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應與被告所為前述竊盜行為為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鄭 葆 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 宥 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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