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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7號
原告張喬棠
被告盧文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 年度中簡字第1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10月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
中華民國113 年10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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