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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陳亭安
被 告 張誠恩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05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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