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2號
原告謝雅卉
被告陳彥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2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
法官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