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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希遠
被 告 廖建智
廖建翔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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