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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李春陽
被 告 朱達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6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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