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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黃筠倧
被 告 許洺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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