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易,16,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木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速偵字第5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木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陳木祥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凌晨0時許起至0時30分許止,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住處,飲用含酒精成分之維士比加藥酒2瓶後,竟未待其體內酒精退卻,仍於同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下午2時31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北平路與文昌東四街交岔路口處時,因未遵守紅燈號誌停駛強行左轉之違規,為警攔查,發現其滿身酒氣而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木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5至28、63至64頁、本院卷第27、29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MRD-5965)、公路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籍資料(見偵卷第23、31至35、39至41頁)等在卷可稽。

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

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前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號4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11年8月2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經檢察官提出前開案件判決、定刑裁定及被告完整矯正簡表等在卷可考,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其前開成立累犯情形,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是本案卷內事證已足資認定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

本院考量被告於前案所犯亦均為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然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竟不知悔改,再為本案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足徵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法令,仍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罔顧自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本件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1.07毫克之情節;

兼衡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會去幫人洗碗打工賺錢,跟配偶同住,其1個月領老人年金3000元,其太太每個月領6000元補助,房貸每個月要付1萬5000元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1頁),犯後始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