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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儀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8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12年度偵字第36814號
被 告 廖儀婷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儀婷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1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區學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學府路與建成路交岔路口旁之建成加油站(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右轉時,其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在其右側行駛之由呂東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行至該處,因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呂東益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膝部擦傷、左側大腿擦傷、左側踝部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呂東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廖儀婷固供承有於上揭時、地,發生上開交通事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自認為沒有過失云云。
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呂東益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路口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及汽車駕駛人資料、汽車車籍資料等附卷可憑。
是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為,確有右轉彎時未讓直行車先行及未保持兩車並行間隔之過失行為,因而與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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