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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語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 年4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民國113 年3 月5 日上午11時11分辯論終結,並諭知於113 年3 月22日上午9 時50分宣判後,因告訴人高葛橙與被告江語寧於000 年0 月0 日下午3 時進行調解,且排定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續行調解,爰命再開辯論。
三、又本案定於113 年4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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