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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6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雨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雨利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4時46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及此,不慎追撞前方、由告訴人洪佳妤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輕度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而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昱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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