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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8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明岳
汪天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52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許宏碩於辯論終結後經本院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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