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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焰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焰松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惠股
113年度偵字第10646號
被 告 陳焰松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焰松前案3次涉犯公共危險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仍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11時許,在不詳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公眾行車之安全,仍於同日11時44分前某時,明知其駕照遭吊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1時44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地○道00000號路燈前時,不慎與吳庭禎(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
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12時42分許,對陳焰松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經傳喚被告陳焰松未到庭。
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庭禎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職務報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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