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9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焰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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