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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睿莛
選任辯護人 楊曜宇律師
歐陽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睿莛明知其駕駛執照業經吊銷,為屬無駕駛執照之人,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0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四平路387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崇德十路2段310巷之無號誌路口轉時,原應注意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駕駛人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且依當時天氣晴、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通過該處,適有告訴人江束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亦通過該處,2車不慎發生擦撞,致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其他不為鈍傷、左側腕部、左側膝部、右側膝部開放性傷口、右側小腿挫傷、右側肩膀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陳睿莛經檢察官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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