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易,907,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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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宥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39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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