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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94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士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鄭士成與告訴人陳淑惠已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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