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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成
選任辯護人 陳泓宇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349號、112年度偵字第5296號),業於民國113年6月6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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