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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91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字第90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主 文
王美昭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附表編號4⑤「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1張」之記載,應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0張」、編號4⑥「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記載應予刪除。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美昭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證號查詢汽(機)車駕駛人資料、車籍資料」。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注意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自後方追撞在前方待轉、騎乘機車之告訴人楊珮詩,致告訴人受有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傷害;
惟審酌被告犯後自首並坦承犯行,雖曾與告訴人試行調解,但因雙方對損害賠償範圍之認知差距過大,致未能調解成立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慎股 113年度偵字第17917號被 告 王美昭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美昭於民國112年7月6日8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太平區旱溪東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駛至旱溪東路2段與中山路4段260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自後方追撞楊珮詩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楊珮詩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背、肢體挫擦傷、左側膝部擦傷、頸椎甩鞭症候群等傷害。
二、案經楊珮詩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被告王美昭於警詢及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駕車與告
訴人楊珮詩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告訴人楊珮詩於警詢
(含道路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及本署偵
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告訴人提供之診斷證
明書
告訴人因上開交通事故,受有背、
肢體挫擦傷、左側膝部擦傷、頸椎
甩鞭症候群等傷害之事實。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
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㈡
④交通事故補充資料
表
⑤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21張、行車紀錄器
畫面光碟1片、擷
取照片6張
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駕駛上開
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因
而與告訴人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
訴人受傷等事實。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款定有明文。
被告駕車時未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肇事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應有過失;
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犯罪後,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並已報名肇事人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
⑥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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