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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7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由本院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永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飲用高粱酒若干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應補充為「飲用高粱酒若干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
第14至16行「於同日13時10分許,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333.5mg/dl(換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66毫克)而查悉上情」;
證據部分增列「採證同意書」、「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劉永福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業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施行,此次修正僅係將原第1項第3款規定移列至第4款及進行文字修正,並增列第1項第3款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未修正,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容有未洽,惟檢察官起訴之罪名與本院認定之罪名,係屬同條項同款之罪,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說明。
四、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沙交簡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確定,並於109年4月13日因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且經檢察官提出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於起訴書內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是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起訴書內亦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予以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本院審酌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罪質與社會侵害程度皆無二致,顯見前案刑罰之執行成效不彰,對刑罰之反應力格外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衡以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前於104及108年間,即已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理應對酒後駕車之危險性有深刻之認識,卻仍心存僥倖,漠視其他用路人之身體、生命安全可能遭受威脅,於飲用高梁後,仍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搭載友人張原銘上路,甚且因不勝酒力自行摔車,經送醫治療,並由就診醫院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333.5mg/dl(換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66毫克),數值甚高,對公眾交通往來確生潛在之高度危險,亦嚴重悖離近年「酒駕零容忍」之全民共識,所為殊有不該;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與目的、駕駛之車輛種類為電動輔助自行車、駕車上路之時間、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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