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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白適維
被 告 張偉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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