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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林綉珍
被 告 劉婉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 年度交簡上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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