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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告蔡祥鴻
訴訟代理人洪政國律師
被告呂淵智
全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石嘉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
法官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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