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上附民,5,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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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政宏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謝政賢
許竣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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