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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范惠婷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被 告 傅建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7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8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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