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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張㨗夫
被 告 葉明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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