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16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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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0號
原告蕭宛萱

訴訟代理人蔡岱霖律師
被告黃傳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黃凡瑄
法官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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