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16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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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吳昌翰
被 告 羅健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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