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17,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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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高睿廷


被 告 鄭瑞安
張恬雩
張家銘
黃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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