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2,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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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曾豊洋

被 告 邱毓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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