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陳游秀琴
陳東椋
陳東善
陳麗君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邱怡菁
被 告 黃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59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