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3,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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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趙碩煌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被 告 劉晁瑋

三發農產行即郭芳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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