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43,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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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陳裕昕
被 告 陳文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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