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50,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蕭璧望
被 告 盧怡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