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52,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張芷瑄
被 告 吳品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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