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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古雯芳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史宗亮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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