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被告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肇事逃逸罪部分,業於民國113年7月5日辯論終結),此部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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