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附民,125,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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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吳沛瑄
被 告 曾朝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0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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