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附民,13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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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紀季足(即紀茂森之女)

紀文得(即紀茂森之子)

紀秋滿(即紀茂森之女)


紀麗芳(即紀茂森之女)

紀雅薰(即紀茂森之女)

被 告 何玉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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