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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陳生泉
陳冠安
陳政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莊雅婷
莊甄筠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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