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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曾國富
呂宣儀
曾華翔
被 告 楊旻憲
盟益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俊升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楊旻憲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3號),對被告楊旻憲及盟益交通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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