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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23號
原告羅陳紅櫻
羅登貴
被告蔡淑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
法官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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