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8號
原 告 趙金英
蔡思羽
蔡思涵
上二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蔡博文
被 告 林家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